瞒报矿难罚款未缴,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瞒报矿难罚款未缴,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中视网讯(通讯员:刘晨)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针对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一案,作出了行政裁定,批准对行政执法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进行强制执行。此前,该公司旗下某硅藻土矿虽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未按期履行义务。
事故与处罚经过
2021年9月2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白山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群众实名举报,对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硅藻土矿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展开核查。经查,2020年11月18日16时许,该矿发生井下冒顶事故,致1人死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该企业。
2022年8 - 9月,该公司某硅藻土矿先后申请延期及分期缴纳罚款,经应急局党委研究同意其分13期缴款。截至目前,该公司仅缴纳了前两期共计20万元。仍有剩余130万元罚款未缴。2024年5月9日,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若未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12月5日长白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后,某公司仍未履行缴款义务,应急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与裁定
长白县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原因在于主体责任未落实,新员工未获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未督促员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且瞒报事故,对此应急局已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长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晰,法律法规适用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急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据此,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公司未按期缴纳的罚款。
法官说法
矿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项条款。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强调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要求企业教育督促员工执行安全规程,如实告知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
这起案件警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瞒报事故、忽视安全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安全与社会稳定。